就您個人的政治工作經驗中,有沒有遇過類似「資訊操弄」的狀況?
假訊息當然是覺得深惡痛絕啊!我在當律師的時候,曾經幫林淑芬委員辯護。當時吳玉琴委員跟林淑芬委員提了一個案,叫《就業服務法 52 條》規定,討論外籍勞工到底要不要每 3 年回去一次,後來通過的版本是:「不用」。
通過之後影響是誰?仲介。仲介會非常生氣,因為他少了這一筆可以賺,但是站在勞工的角度來看,如果取消這規定,他就不用再多付這筆錢,所以這個法規範的修改,是合理的。
結果後來就出現了很多假訊息,比如說「《就業服務法 52 條》通過之後,外籍勞工犯罪都不用處罰了喔!」、「立委通過這樣的法律,外勞以後就騎在你頭上了,無法無天了喔!」這樣子造謠,對公共政策的討論,是完全沒有幫助的,今天不管是從立法層面,或為了一個不公不義的事情站出來的時候,對方弄假訊息來抹黑、顛倒是非,如果弄假成真,久而久之就沒有人願意站出來,會演變成公民社會的一種寒蟬效應。
另外一個例子,是在討論婚姻平權的時候,反同婚的人就會用恐懼操弄,例如「如果支持同性戀者,以後台灣人就沒有後代」、「支持同性戀者,就會得到什麼樣的疾病」,類似這樣子顛倒是非,如果這個積非成是的話,閱聽人受到這樣的影響,而影響到他真正的判斷,這個傷害是非常大的。
委員認為「在地協力者」影響力如何?應該如何因應這個問題?
新聞頻道的監理,由所謂 NCC 這個「獨立機關」作出決定。「獨立機關」的特性在哪裡?就是它應該要去充分考量到所有被影響的因素,然後進來做決定。
獨立機關跟一般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,在做司法審查時候,審查密度不一樣。如果是監理所開出一個罰單,一般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,將來訴願到行政法院的時候,可以嚴格去審查;但如果是獨立機關,它已經有獨立任期的保障、有獨立相關的配備,跟不受任何其他機關所干涉的權力,理論上在司法審查上面,會尊重它的判斷,也就是說審查密度會非常低,差異很大。
法給 NCC 這麼大的一個權限,可以讓它做出決定,那它就必須要真正負起應負的責任。我過去很多次的質詢,都是在講:我國在新聞的頻道的監理,NCC 是非常不負責任的,已經這麼多附款沒有去履行了。
直到去年 623 抗議的時候,才在 6 月 19 號罰中天 50 萬,非常不負責任。等於是說規範設計給它一個這麼大的權限,就是要讓它可以去做法給它的「新聞監理」,那在它沒有做的情況之下,或是它非常草率的做出一個行政處分的時候,如同我剛所說,它是個獨立機關,原則上在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,司法審查必需要比較尊重它的決定,那這樣就麻煩了。